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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車上物品被盜酒店是否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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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3-01 來源:中山商報 2011-03-01 第 200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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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中國
顧客在飯店吃飯,放在停車場內車上的相機被盜。昨天,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這樣的上訴案件進行審理。由于此案的判決影響較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慎考慮,沒有當庭宣判。
■案情回顧 到酒樓吃飯相機被盜 本案原告陳文輝稱,2010年8月16日13時許,他到中山市海港商務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港酒店”)處就餐,因地下車庫已滿,在保安引導下,他將轎車停放在海港酒店門口處的停車場內。然而,就餐結束走出酒店,他發(fā)現放在車輛后備箱內的佳能7D相機機身及配件被盜,遂報警。至今,此案未被偵破。
一審判決:酒店擔責10% 陳文輝認為,海港酒店作為管理者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責任義務,故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海港酒店賠償被盜攝影器材損失18240元、車輛被撬換鎖所需維修費用250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人民幣21240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侵權責任法層面的法定義務,并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為前提,當事人亦不得通過單方告示、約定或行業(yè)規(guī)范免除安全保障義務或者降低其標準。陳文輝在海港酒店內消費,雙方之間構成服務合同關系。陳文輝在海港酒店工作人員指引下將車輛停放在由海港酒店使用管理的停車場內,海港酒店作為經營者應當對陳文輝的車輛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的焦點在于:停車場是供停泊、存放車輛之特定標的物的場所,其功能區(qū)別于其他物品寄存處。陳文輝自行放置在車內的攝影器材與車輛是相互獨立的物,海港酒店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否及于此車內物品?一審法院的看法是:關鍵在于車內物品是否海港酒店所能控制。由于停車場由被告海港酒店使用管理,其雖不能直接支配停放車輛,但可以通過約束出入停車場、存取車輛等行為的方式實現對停車場內事物的間接控制。陳文輝的車輛及車內物品事實上已經處于海港酒店的控制力之下,海港酒店負有保管陳文輝車輛及車內物品的安全保障義務。 對于賠償金額,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案中直接加害的第三人不明確,海港酒店應當在相應范圍內對陳文輝的財產損害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海港酒店履行補充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該第三人追償。同時,由于陳文輝未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妥善保管,結合其年齡、經驗分析,其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失,可以減輕海港酒店的責任。為此,法院一審判決海港酒店向陳文輝支付被盜攝影器材損失10%即1824元;對于陳文輝的其他訴求,因無法律依據被駁回。
二審現場:原告代理律師稱酒店警示牌為“行業(yè)霸權”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海港酒店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昨天,市中院公開庭審該案件。陳文輝與海港酒店均未出庭應訴,而分別由其代理人廣東國融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振及廣東廣中律師事務所律師廖祥平出庭參加訴訟。 廖祥平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海港酒店提供給顧客使用的停車場不是經營性停車場,且已在停車場內豎立了多塊“只供車輛停放,不作保管服務”的提示牌,已盡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一審認為“由于停車場由被告海港酒店使用管理,其雖不能直接支配停放車輛,但可以通過約束出入停車場、存取車輛等行為的方式實現對停車場內事物的間接控制。陳文輝的車輛及車內物品事實上已經概括地處于海港酒店的控制力之下”,此舉將無限擴大海港酒店的責任和義務,違反“公平”及“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等法律原則。 并且,陳文輝是否損失了18240元財物,僅有保修憑證、報警回執(zhí)和其一個朋友的證言,缺乏直接的有說服力的證據。按照《中國旅游飯店行業(yè)規(guī)范》:“對汽車內放置的物品的滅失,飯店不承擔責任?!?BR> 王振反駁了廖祥平的理由。他認為,酒店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既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明確規(guī)定,也符合民法通則中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義務原則。海港酒店所放置的警示牌是一個典型的單方告示,屬于行業(yè)霸權。 王振指出,判決海港酒店對此案承擔一定責任,既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促進,也能夠推動我市酒店服務業(yè)的行業(yè)管理水平。
■行業(yè)協(xié)會 判酒店擔責會加重飲食業(yè)安保負擔 記者了解到,中山市飲食業(yè)商會就此案還給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了一個“意見函”,函中說道:一審判決海港酒店對陳文輝車內物品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是不恰當地擴大了海港酒店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酒店管理者而言過于苛刻?!吧鐣藛T得以任意出入停車場”并非海港酒店的過錯,因為即使進行出入登記并發(fā)放存取憑證,也無法根本上阻止類似盜竊行為的發(fā)生。 并說:“擴大酒店對顧客車內物品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將迫使飲食業(yè)在安全保障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稍有不慎,就將遭到顧客的巨額索賠,這將使尚處于發(fā)展初級階段的飲食業(yè)步履維艱?!?BR> 鑒于此案在市飲食業(yè)商會會員單位中引起強烈反響,此案的判決也將對中山飲食業(yè)的經營發(fā)展產生重大影響,意見函希望市中院“查清事實,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分清責任,認真審理此案,以維護飲食業(yè)企業(yè)及顧客的合法權益。” 通過百度查詢,中山市飲食業(yè)商會會長名叫“鄭志明”,而一審判決書上被告海港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也叫“鄭志明”。記者未能核實兩者是否為同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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