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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定制中,商家通常會通過與消費者簽訂合同的方式對所提供板材的品牌、環(huán)保等級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然而部分商家卻存在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消費者能否主張“假一賠三”?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 2023年11月11日,蔣某與恒某公司簽訂《整木合同》,約定蔣某將房屋整木定制交由恒某公司施工,所有衣柜面板基材為意大利進口某品牌正品,質保3年,以上材料均為正品,假一賠三,總價120000元,定金36000元。后蔣某向恒某公司全額支付價款。 因實際使用的衣柜面板基材非約定基材,2024年3月20日,蔣某與恒某公司簽訂《賠付協(xié)議》,約定全屋衣柜門板重新下單制作,恒某公司賠付門板金額為87000元,首筆已支付20000元,余下67000元3個月付清。2024年3月27日,恒某公司向蔣某支付20000元,剩下67000未付。遂,蔣某向倉山法院提出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確認蔣某收到的面板不符合合同約定。就恒某公司的前述違約行為,案涉《賠付協(xié)議》系雙方經協(xié)商后形成,雙方簽訂的賠付協(xié)議中重新下單及三倍賠償?shù)募s定亦,與雙方簽訂的《整木合同》所約定的違約方所承擔責任相當。法院確認該《賠付協(xié)議》中關于重新下單面板及三倍賠償?shù)募s定有效。恒某公司在履行20000元后,余款67000元未予支付,蔣某主張恒某公司支付剩余的衣柜門賠償金67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是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年P鍵。所以,經營者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約定,杜絕以虛假宣傳、以次充好等手段侵害消費者權益。消費者若發(fā)現(xiàn)商品實際質量與約定標準存在差異,應保存好溝通記錄、書面合同等材料,合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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