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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欲購買房屋,遂向房主藍天公司轉賬10萬元,并備注“訂金”。藍天公司尚未簽署合同之前即反悔,不再出售房屋,并于當日將10萬元返還王女士。王女士認為此10萬元依合同條款具有“定金”性質,故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轉賬不具有“定金”性質,判決駁回王女士訴訟請求。 王女士訴稱,其欲通過中介公司購買藍天公司所有的位于寶盛里的房屋一套。中介公司提供《補充協(xié)議》約定,王女士需當日交納定金10萬元。同日,王女士向藍天公司轉賬10萬元,并簽署了該《補充協(xié)議》。此時,藍天公司反悔,稱房屋不再售賣,并當場將10萬元返還王女士。王女士認為,根據(jù)《補充協(xié)議》,10萬元應具有“定金”性質,故訴至法院,要求藍天公司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 藍天公司辯稱,其未在《補充協(xié)議》簽字,該協(xié)議未成立,雙方未就“定金”達成合意,且已經(jīng)退回10萬元,不構成事實合同成立的要件,雙方之間的定金合同不成立。王女士在轉賬時附言“訂金”,意味著該筆款項應為意向金,不具有定金的擔保性質,因此不同意雙倍返還10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根據(jù)本案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及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認定王女士與藍天公司就購買房屋事宜進行磋商,《補充協(xié)議》雖有關于定金的條款,但藍天公司并未在該合同中簽字蓋章,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并未成立。 雙方未簽訂書面定金合同,藍天公司亦未出具收據(jù)等書面憑證,認可“定金”性質,說明雙方未就定金達成合意。王女士轉賬附言為“訂金”,雖稱系因重大誤解而書寫錯誤,但未向法院提交證據(jù)佐證,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王女士主張10萬元系定金,主張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 定金是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而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該金錢即為定金。定金的成立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雙方當事人明確款項性質為定金,二是款項實際支付。 如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款項是否具備定金性質,需結合具體證據(jù)加以判斷:一是轉賬記錄是否備注“定金”字樣;二是收據(jù)、發(fā)票等書面憑證是否備注“定金”字樣;三是微信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磋商過程性證據(jù)是否可以佐證雙方就“定金”達成一致。 “定金”與“訂金”雖然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意義及功能卻截然不同,主要有如下區(qū)別:一是性質不同,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不具有擔保性質,只是預付款或者先期支付行為;二是法律后果不同,“訂金”不產生“定金”后果,僅約定“訂金”情況下,一方不得主張適用民法典587條規(guī)定的定金罰則。 購房人單方轉賬備注行為的效力,實踐中,房屋所有人未簽署定金合同,購房人“一廂情愿”的單方轉賬行為并不當然產生“定金”效果,轉賬記錄僅產生“訂金”效果,不應適用定金罰則。 ?。ㄎ闹芯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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