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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被復制3萬多存款不翼而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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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8-17 來源:中山日報 2010-08-17 第 5692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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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信息在ATM 機上被人復制,卡內(nèi)存款不翼而飛,ATM 機所屬銀行是否應該擔責?記者昨天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經(jīng)調(diào)解,中山某銀行一次性賠償原告劉曉林(化名)損失31500元。 四川籍農(nóng)民工劉曉林在我市打工,其使用的銀行卡是以前在老家某銀行開戶的借記卡。在外打工十多年,省吃儉用的劉曉林有了三萬多元積蓄。2010年6月29日,當劉曉林查詢存款時卻傻了眼,銀行卡中的存款三萬多元不翼而飛。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查明劉曉林于2010年6月25日在ATM 機查詢存款時,該ATM 機被他人安裝了讀卡設備,劉曉林在使用該ATM 機時銀行卡信息被竊取。后被他人偽造的銀行卡將其賬戶中的存款34900元在另一家銀行的ATM 機上轉(zhuǎn)賬和支取。 案情雖然清楚了,可案件并未能偵破,損失未能追回。辛辛苦苦十多年攢下的錢一下子不見了,一怒之下,劉曉林將其查詢存款的ATM 機屬的中山某銀行起訴至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存款損失及手續(xù)費共35099元。 最終,經(jīng)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劉曉林與被告該行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由該行賠償劉曉林損失31500元,劉曉林將向他人追索損失的權利轉(zhuǎn)讓給該行。 連線法官: 銀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市第二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瞿兵:ATM 機是商業(yè)銀行利用先進技術向社會推出的金融工具。相對儲戶來講,推出ATM 機的商業(yè)銀行,有條件了解ATM 機的構造和工作原理,且ATM 機旁有視頻裝置,銀行有條件、有機會、有能力及時掌握通過ATM 機實施各種犯罪的情報,有責任承擔起這個防范犯罪的義務。 劉曉林雖與被告銀行不存在儲蓄合同關系,但劉曉林在被告所屬的ATM 機上查詢賬戶時,被人竊取信息,表明被告所屬的ATM 機上存在重大的安全漏洞,而被告銀行又疏于管理、維護,未能及時檢查、清理,也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犯罪分子安裝的讀卡器等裝置,給銀行卡的使用者造成了安全隱患,被告未能盡到安全管理職責,未能及時履行保障交易場所安全的義務,而上述裝置非常隱蔽,原告作為常人難以發(fā)現(xiàn)、也無法防范,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劉曉林以侵權之訴要求被告銀行承擔責任,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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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周閃雨通訊員阮春莉胡圣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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