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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邀喝酒出意外,活動組織者該不該承擔責任?6月27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的終審判決。一男子酒后溺水身亡,組織其到KTV唱歌喝酒的朋友被判擔責10%,賠償死者家屬12.8萬余元。 四川人李某與莫某是朋友關系。2017年3月23日晚,他們一起和朋友吃飯,期間喝了一些酒。飯后,莫某訂了KTV房,大家一起喝酒唱歌。當日23時40分許,李某先行離開KTV,后不幸失足掉進岐江河溺亡。 因賠償問題協(xié)商無果,李某的妻子董女士和其他親屬將莫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莫某承擔40%的責任,賠償53萬余元。董女士等人認為,莫某等人在明知李某醉酒的情況下,沒有將他安全送回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們在房內(nèi)唱歌、喝酒,直到當天23時40分,我看到李某喝多了,勸他不要再飲酒,后來我和他人打算送李某回家,但他在走出包間20多米處稱能自己回家,讓我們不用送他,我便與朋友回去繼續(xù)喝酒,李某就自己走了?!蹦痴f。 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案情,判決莫某擔責10%,賠償死者家屬12.8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以案說法 活動組織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擔責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起糾紛中,莫某預訂了KTV房間,是當天活動的組織者,但他在明知李某醉酒的情況下,只是將人送至KTV房門口而沒有履行扶助、照顧、護送義務,沒有將李某護送至家中并交親人照管,并沒有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清楚自身的身體狀況酌量飲酒,但不幸在喝酒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自己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及本案實際情況,法院依法判定莫某對李某的損害后果連帶承擔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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