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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公司居民樓內安設備 鄰居恐輻射訴拆除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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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0-10 來源:中國法院網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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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通訊公司為方便本公司提供通訊服務,于居民樓內安裝了通訊交換設備,此舉引來樓上鄰居劉東磊的恐慌。因擔心受到設備輻射,劉東磊與通訊公司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將通訊公司訴至法院。2012年9月10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并依法判決駁回劉東磊的訴訟請求。
2000年初,劉東磊一家在鼓樓區(qū)購買了一套住房,一家三口在這棟房子里一直平靜的生活。直到2004年,通訊公司將通訊交換設備搬到了劉東磊樓下,劉東磊的心便開始忐忑不安,雖然通訊公司的交換設備具體是否有輻射及輻射強弱,未經相關機構測量,但是原告心理上一直比較擔心。周圍鄰居也總是在劉東磊耳邊念叨,更讓劉東磊為此寢食難安。由于心理排斥,劉東磊看到自家窗外亂如麻的電纜,便認為是通訊公司所為,看到家里地板開裂,也認為可能是通訊公司架設電纜或者是交換設備運轉,產生共振造成。另外,通訊公司的空調外機聲也讓劉東磊無法忍受。于是,劉東磊找到通訊公司協(xié)商,希望他們遷出相關設備。通訊公司更換了無噪音的空調外機,但是不同意遷出通訊交換設備,而劉東磊認為空調外機換或不換對他的生活都沒有太大的影響,關鍵是通訊交換設備的輻射問題令其存在心里陰影。最后,劉東磊于2012年4月訴至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劉東磊認為通訊公司所有的房屋的設計用途為住宅,通訊公司卻將該房屋作為經營性機房使用,由此造成的噪音、輻射及安全等問題對劉東磊的生活造成不利影響,要求通訊公司拆除交換設備。
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房屋作為被告通訊公司的交換設備放置地,其作用是放置被告提供通訊服務所必須的交換設備。訴爭房屋并未對社會公眾開放,亦未在該房屋內與社會公眾進行任何形式的物品、服務與資金的交換,故不應認定訴爭房屋進行經營性活動;關于原告劉東磊主張的輻射、噪音、安全、房屋結構問題,原告自述未曾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輻射、噪音問題,該問題未經相關部門的檢測,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輻射、噪音侵權后果,故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的主張。關于安全問題,原告主張被告架設電纜給其造成了被盜危險,庭審中原告自述其房屋已安裝防盜窗,因盜竊系盜竊人的故意行為,是否進行盜竊完全由盜竊人的主觀意志決定,故原告以被告架設電纜而造成了被盜危險亦無法律依據。關于房屋結構問題,原告提供照片三張,證明被告架設的電纜線對其房屋結構的影響,但從該照片上無法分辨是否為被告架設的電纜線,且未能證明被告架設的電纜線對房屋的安全及結構造成了不利影響。原告另行提供照片六張,證明其房屋內的瓷磚因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開裂等情況。因瓷磚的開裂受到瓷磚質量、使用年限、使用方法等多方面的影響,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和瓷磚開裂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法院不予采信該主張。
綜上,原告劉東磊不能證明被告通訊公司在訴爭房屋內放置交換設備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后果,原告要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鼓樓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劉東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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