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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358號 徐公強(qiáng):
本院受理永一膠粘(中山)有限公司訴青島金潤鑫包裝有限公司、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358號民事判決書。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附:本院(2017)粵20民終358號民事判決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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