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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轄終327號(hào) 肖玉生: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錮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西博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肖玉生、黃六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轄終327號(hào)民事裁定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guò)6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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