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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法官潛逃十二年 覃友寬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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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9-25 來源:中國法院網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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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上午11時,備受關注的殺害法官、潛逃十二年的覃友寬綁架一案由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宣漢縣人民法院審判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覃友寬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覃友寬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瞿某等因親屬被害用去的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45744.50元。
1999年6月16日上午10時許,宣漢縣人民法院干警茍某、瞿某(本案死者)、李某、向某在宣漢縣原昆池區(qū)委副書記唐某、五寶鄉(xiāng)副鄉(xiāng)長馬某等人配合下,前往五寶鄉(xiāng)高梯村一組,就原告桂均德訴被告人覃友寬將其打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向覃友寬送達民事判決書。覃友寬對判決不服,即手持木棒將法警一行人扣押。隨后還將區(qū)委和鄉(xiāng)干部唐某、馬某扣押。即日早上6時許,覃友寬得知政府解救人員到來,遂持鐵鏨子毆打瞿某身體及頭部后逃離現(xiàn)場。解救人員趕到后,將瞿某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1年12月9日,宣漢縣公安局民警在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qū)紀南鎮(zhèn)將在逃12年之久的被告人覃友寬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覃友寬因打傷他人被判令履行賠償義務之后,為泄私憤,蠱惑數(shù)十名村民將前來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強行扣押為人質,索要巨額錢財,在得知解救人員到來時,進而毆打并殺害人質,其行為構成綁架罪,罪行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影響特別惡劣,且畏罪潛逃十余年,歸案后又不如實供述全部罪行,依法應予嚴懲。
同時,法院還認為:被告人覃友寬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其殺害人質的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五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賠償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差旅費的訴求成立,應予支持。
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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