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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未關門便開車 乘客摔傷獲賠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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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9-20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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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停車時司機在未關車門且乘客還未平穩(wěn)下車的情況下便開動了汽車,導致乘客摔傷。9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崇左市江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認定公車公司與司機承擔全部責任,判決由被告崇左市便民公共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賠償給原告黃神帶人民幣22713.43元,被告馬文強對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BR> 2012年1月26日,司機馬文強駕駛公共汽車行駛至新華路江州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交汽車站點打開車門上下乘員時,在車門未關好的情況下便開動汽車,導致正在下車的乘客黃神帶甩跌在車后門臺階。黃神帶受傷后即被送到醫(yī)院救治,經(jīng)診斷為胸椎壓縮性骨折,因病情惡化轉院繼續(xù)治療,共支出醫(yī)藥費19118元。事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馬文強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查明,該公共汽車屬于崇左市便民公共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所有,馬文強是該公司雇請的司機。黃神帶出院后與馬文強及公司方面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馬文強和被告崇左市便民公共汽車有限責任公司連帶賠償自己醫(yī)藥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29927.87元。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根據(jù)《運輸合同》第三百零二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崇左市便民公共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承運人,在運輸旅客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害,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馬文強作為雇員在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應與被告崇左市便民公共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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