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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信用卡購金項鏈 套現2.4萬獲刑2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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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9-20 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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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他人偽造信用卡,并用假信用卡購買金項鏈后套現2.4萬元,日前,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認定孫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9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2011年3月,被告人孫某從他人處非法獲取了偽造的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資料,通過朋友介紹結識了羅某,兩人商定,由孫某向羅某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由羅某負責利用該信息資料偽造信用卡并使用,又約定了分贓比例。
第二天,孫某按約定向羅某提供了一條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羅某隨即安排沈某、封某使用專門設備偽造信用卡并刷卡使用。當晚,沈某、封某就在蘇州某賓館內使用專門設備偽造了一張信用卡,不過這張偽卡只能查詢信息,不能進行刷卡消費。
4月3日,孫某又提供給羅某一張寫有被害人李某中國農業(yè)銀行信用卡信息的偽卡。當天,羅某就與沈某一起到嘉定區(qū)某商廈的一處黃金柜臺,由沈某通過商場內的“黃?!辟徺I了2根黃金項鏈。接著,沈某又通過ATM機將偽卡內的3.6萬元轉至“黃?!钡你y行卡內。買來的項鏈則被羅某以2.4萬元的價格銷贓,孫某分得了一萬元。
2011年4月3日,被害人李某到銀行辦理業(yè)務時,被告知他的銀行卡被掛失了。但是李某并沒有辦理過銀行卡的掛失,他用身份證取消掛失后發(fā)現卡內少了3.6萬元。經查詢,這筆錢是在4月2日在農行嘉定支行被人轉走的,李某隨即報了警。 3個月后,孫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與羅某等人為實施信用卡詐騙活動共同偽造信用卡,又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最終,法院認定孫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9個月,處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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