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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979號 李金春: 本院受理上訴人李金春與被上訴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97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訴人李金春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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